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30.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6309110

用人单位支付的补助、补贴等计入职工工资总额吗

从理论上看,劳动者的工资应当是其基于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所获得的相应报酬。对于劳动者工资的具体组成,由于实践中的情况较为复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司法解释等对此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但在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对劳动者工资总额的组成予以了明确规定,即劳动者工资主要由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该规定还对以上六种工资组成部分的具体内涵及外延进行了相应规定。

     根据该规定第八条,计入劳动者工资总额中的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一般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如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备注:指职工在业期限内,按年工龄长短发放补偿的津贴或补贴,简单地说,年功性津贴就是工龄工资)及其他津贴,以及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国家统计局于同日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四条,对于工资总额中不包括的项目和范围也进行了相应规定,根据这一解释规定,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劳动保护方面的各种收入待遇,均不应计入工资总额,比如生活困难补贴、集体福利费、上下班交通补贴、取暖补贴、洗理费等。

     上述工资范围的认定在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三条中再次得到确认,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动者的以下收入不属于工资范畴:

     (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二条对工资外延作出了进一步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以上规定在我们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可以参照适用,从而较为合理地确定劳动者具体的工资组成和工资总额。

     结合劳动者工资的性质和上述规定精神可以看出,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需要确定劳动者工资总额的时候,不能对用人单位发放给劳动者的补助、补贴等一概而论,认为均应或者均不应计入劳动者的工资总额,而是应当具体分析这些补助、补贴的性质。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各地的房改政策不尽相同,所以用人单位发放给劳动者的住房补贴是否应当计入工资总额,还应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具体予以区分。对于那些专款专用,劳动者不能自由支配的住房补贴,一般不应作为工资对待;而对于那些以现金形式发放给劳动者,并且劳动者可以自由支配的住房补贴,则可以考虑计入工资总额。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6309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合伙经营合同的样式是什么?
      合伙经营合同的样式是什么生活中,有些企业合伙经营的效果就是很好的,但是也存在因为合伙经营导致互相指责、影响公司经营、甚至是对簿公堂这样的事......


·最新融资协议范本
      最新融资协议范本很多时候,公司为了更好的经营发展,于是会现在对外进行融资。而常见的融资也就是银行融资和企业融资,其实也可以算作是对需要融资......


·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规定是什么?
      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规定是什么?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规定是完毕之后的债务不再强制性的要求履行。《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


·经济仲裁反诉规定是怎么样的?
      经济仲裁反诉规定是怎么样的?经济仲裁反诉规定是必须是在仲裁程序已经开始由仲裁被诉人向仲裁的申请人提出的。所谓劳动仲裁诉讼的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


·肖像权使用协议文本的内容是怎样规定的?
      肖像权使用协议文本的内容是怎样规定的?没有经过他人的同意,转载他人的文章肯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那么同样的,如果没有经过当事人的同意就使用......


·婚前欠债婚后妻子需要还债吗
      婚前欠债婚后妻子需要还债吗夫妻一方婚前所欠个人债务,是其与债权人之间因特定法律事实而形成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它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产生之前与......


·汇编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是怎么认定的?
      汇编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是怎么认定的?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汇编人可是自然人,也可是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由单位组织人员进行创作,提供资......


·司法鉴定投诉如何投诉?
      在我们实际生活中,要用法律进行维权,通常要依据司法鉴定的结果去判断案件进行责任划分。但有一些情况当事人可能会对司法鉴定机构出去的报告结果不认......


·哪些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合同”主要是指受法律保护的各类经济合同,如供销合同、借贷合同等。只要行为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中,其行为具备以上特征,......


·未签订劳动合同被辞退怎么赔偿
      有很用人单位一直存在侥幸心理,以为和员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话,就可以少支付劳动报酬及相关意外事宜的赔偿,但是其实,不签订劳动合同带来的损失更大......


·交规中摩托车是非机动车吗 一、交规中摩托车是非机动车吗?
      交规中摩托车是非机动车吗一、交规中摩托车是非机动车吗?摩托车属于机动车。在《交通法》中,对电动助力车有明确规定,属于非机动车;但是对于燃......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
025-86309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