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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的行为也是时有发生,有些行为对环境造成了很严重的破坏

污染环境的行为也是时有发生,有些行为对环境造成了很严重的破坏。环境保护法中对于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做出了明确的界定,但是环境污染侵权归责原则是什么呢,您对于这了解的可能不多,对于责任的归属原则是很明确和严格的,必须按照要求进行归责,确保公平公正,但是归责的原则究竟是什么。
  
  一、环境污染侵权归责原则是什么 ?
  
  
  环境污染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其特殊性首先表现在其采用了无过错责任的规则原则。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受害人有损害事实发生,污染者的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二百三十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二、环境侵权的责任承担
  
  《民法典吧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在一定的时间、空间里,可能会出现对个污染者共同排污的行为可能超过环境容量和环境的自净能力,污染环境给受害人造成损害时,多个污染者之间对受害人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对于污染者来说,也相对公平、合理。
  
  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人的过错,是指除污染者与被侵权人之外的第三人,对被侵权人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此种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本条规定的是如果污染环境造成损害是第三人的过错引起的,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
  
  本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既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直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一般情况下污染者的赔偿能力比第三人强,规定污染者先替第三人承担责任再追偿的本意是对被侵权人的保护,但在第三人的赔偿能力比污染者强的情况下,应该赋予被侵权人赔偿对象的选择权,被侵权人既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赔偿。
  
  就可以初步判断了侵权责任属于谁了。对于环境造成污染的主体一般被定性为侵权责任主体,侵占了环境,破坏了环境。因此,归责的原则之一就是破坏了环境,对环境构成了很大威胁,如果对环境造成更大的污染的,也将会受到更为严厉的处罚,甚至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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