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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受理条件是什么?

国家为了能够尽可能的保证我国的司法公平,针对我国的司法工作做出了一些程序的改变。司法鉴定程序就是我国对司法工作的革新,我们司法机关和诉讼当事人都可以选择申请进行司法鉴定程序,及时的查明犯罪事实,保障我们自身的合法权益。那么,司法鉴定受理条件是什么?
  
  
  一、司法鉴定受理条件是什么?
  
  根据三大诉讼法,对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刑事案件中,当事人要求进行伤情鉴定的,办案单位应及时开具法医伤情鉴定委托书,当事人凭委托书到被委托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即应当先向办案单位申请法医鉴定,由办案单位出具鉴定委托书到被委托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
  
  法规规定,司法鉴定机构不得超越其被核准的鉴定业务范围从事鉴定活动。在已实施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制度的领域内,未取得相应司法鉴定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应的司法鉴定活动。
  
  在已实施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制度的领域外,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其他组织等委托,临时聘请从事特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员为专聘司法鉴定人。
  
  专聘司法鉴定人在接受临时性委托从事司法鉴定时,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参照实施职业资格制度领域内的司法鉴定人的规定执行。
  
  因此, 司法鉴定受理范围的限制有三点:
  
  1、司法鉴定机构不得超越业务范围受理。
  
  2、司法鉴定人不得跨专业受理鉴定和实施鉴定。
  
  3、社会鉴定机构受理鉴定不受部门和地域限制。
  
  司法鉴定程序是司法机关和诉讼当事人为了能够尽快的准确的查明犯罪事实,然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种司法程序。也正是由于这样的原因,国家对于司法鉴定程序进行了司法鉴定受理条件的制定,规范国家司法机关和诉讼当事人对于司法鉴定程序的使用,更好的发挥司法鉴定程序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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