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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情鉴定标准是什么

在当今这个社会,人们经常会因为一些意外而受伤,在受伤之后如果有人需要对此承担责任,是需要进行司法鉴定伤情等级的,这样方便进行赔偿数额的判断,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的人对此不是很了解。那么,人身伤情鉴定标准是什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人身伤情鉴定标准是什么这个问题以及与其相关的事项。
  
  
  
  
  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为进一步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现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 146-1996)同时废止。
  
  二、鉴定原则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本标准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667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GB/T 16180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26341-2010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
  
  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
  
  鉴定时机
  
  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伤病关系处理原则
  
  损伤为主要作用的,既往伤/病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进行鉴定。
  
  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当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即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可视具体情况鉴定为轻伤一级或者轻伤二级,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轻微伤。
  
  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的,即损伤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
  
  我国相关的法律对此做出了具体的等级划分,这种划分主要是根据伤者受伤的程度进行划分的,我们在这里要提醒您要注意安全。如果您对于骨折伤情鉴定的流程是什么这个问题还有什么不太懂的地方,我们建议最好在当地找一个专业的律师进行详细的咨询,他们会给出专业的意见。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630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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