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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是什么?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是什么?现在大部分合同都是双务合同,合同双方互相负有义务,针对一方提出的不合理请求,合同另一方享有抗辩的权利。除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外,先履行抗辩权也是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用到的。那么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是什么?下面我们跟随我们具体了解下吧。
  一、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是什么?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2、两个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3、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
  二、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体现在哪些方面?
  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及行使可使后履行一方一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以对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但这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并非永久的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影响后履行一方主张违约责任。后履行一方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后履行一方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没有促使对方履行,或者没有促使对方对瑕疵履行采用救济措施的,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三、先履行抗辩权产生原因是什么?
  先履行抗辩权的产生原因,是一方当事人先期违约,民法典定解除权的产生原因,是一方先期违约或发生不可抗力以至合同履行不必要或不可能,没有法定理由,当事人也可协商解除合同。先履行抗辩权属于负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合同解除权如因违约发生,属被违约人(被违约人一般属后履行义务人),如因不可抗力发生,则属直接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当事人。就违约而言,因违约导致合同履行不必要或不可能,则被违约人只能采用解除合同的救济方法,一方当事人违约,但合同履行尚有必要和可能,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等待对方的履行。由此可知,在双务合同中,合同双方互相负有债务、合同履行有先后顺序之分、并且先履行一方不能顺利履行合同,这些构成了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先履行抗辩权生效后,合同暂时中止,等先履行一方提供担保或者完成履行义务后,合同即可继续执行,抗辩权由此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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