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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第三人先诉抗辩权?

什么是第三人先诉抗辩权?在生活中,我们会经常看到债权人与债务人会发生债务纠纷。为了帮助解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纠纷,我国法律就有第三人先诉抗辩权。那么当发生保证债务中,保证人虽对债权人不享有要求其对待给付这类纠纷时,如何行使第三人先诉抗辩权呢?下面我就谈谈第三人先诉抗辩权:
  一、什么是第三人先诉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又称检索抗辩权或先索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人向其请求履行保证责任时,有权要求主债权人先就债务人财产诉请强制执行;在主合同债权债务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对主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特殊抗辩权。就其性质而言,它是一种延期的抗辩权。先诉抗辩权行使的结果,是暂时的延续债权人请求权的行使,而并不是消灭其请求权。因此,它的作用仅在于阻却,而不是消灭。先诉抗辩权不再是一般保证人所的专属抗辩权,基于一般保证合同的相对独立性而产生,由一般保证人直接取得和专门享有的对抗债权人之请求权的一种抗辩权。中国《民法典》于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确立了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该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依然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二、如何行使第三人先诉抗辩权?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的混合担保制度,同一债权既有物保(抵押或质押),又有人保(保证)的,且当事人没有约定债权人行使权利的顺序与份额,若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立的抵押或者质押,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但是,在连带共同抵押中,即使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立了抵押权,提供抵押的第三人亦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可选择其中之一行使抵押权,也可同时行使所有或者数个抵押权。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 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同一债权由两个以上的抵押权共同担保的,称为共同抵押。共同抵押分为按份共同抵押和连带共同抵押。 若两个以上的抵押人在设立抵押权时分别或者共同与债权人约定了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顺序与份额,为按份共同抵押,债权人行使抵押权时,应当按照约定的顺序与份额行使。若两个以上的抵押人在设立抵押权时,未与债权人约定债权人行使抵押权的顺序与份额,为连带共同抵押,债权人行使抵押权时,不受顺序与份额的限制,可以就其中的任一抵押权行使担保权,也有权对所有的抵押权同时行使担保物权。总而言之,第三人先诉抗辩权是用来解决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不同的担保制中出现的债权、债务纠纷,而行使第三人先诉抗辩权是有一定的条件的。在一定情况下第三人是不享有先诉抗辩权的。不同的情况下,债权人与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顺序与份额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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