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30.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6309110

宁波高温费什么时候发?

2017年进入夏天以后,频繁出现高温,全国各地都纷纷关注高温补贴这件事情。但是大部分人关注的是补贴的标准,然而到底什么时候发放以及什么样的形式发放很多人都不清楚。今天这篇文章就是告诉读者宁波高温费什么时候发,以及它的发放标准,还有它的发放形式。
  1.高温津贴发放形式、时间和条件。宁波高温费什么时候发?高温津贴应以现金形式按月发放,即只要企业在6-9月间有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人员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就应发放当月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2.我市高温津贴的支付标准。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94号)文件规定,我省高温作业工人高温津贴是每人每月225元,我市也按照这一标准执行。 3.“清凉饮料”是否能够代替高温津贴。高温津贴应以现金形式按月发放,因此,“清凉饮料”不能代替高温津贴。4.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室温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5.当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各单位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6.企业不依法支付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或投诉,由具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此外,劳动者还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依法维护劳动报酬权益。 7.关于办公工作人员。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8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45元。但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发放。 另外,关于中暑是否属于工伤问题,工伤是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或罹患职业病,一般的中暑不属于工伤范畴。看完这篇文章,您应该很清楚的知道宁波高温费什么时候发以及它的发放标准,发放的形式。您在工作中一定要明白,高温补贴是政府的一种补贴。不是公司的,如果公司从你的工资中扣除该部分的补贴或者是直接不给,以及用其他形式私吞,用人单位的职工一旦发现就可以举报,相关工作人员会对此进行调查,职工的做法受到法律保护。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6309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什么情况法院撤销仲裁裁决
      什么情况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必须具有法定理由。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1.没有......


·一、劳动合同备案的手续是怎样的?
      一、劳动合同备案的手续是怎样的?《劳动合同法》中未要求劳动合同签订必须要劳动合同备案,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合理避税和偷税漏税的区别是什么?
      合理避税和偷税漏税的区别是什么?对于合理避税和偷逃税,逃税不可取,是违法知的,合理避税意义重大,对企业十分有利,但很多人并不能从根本上区分两者......


·一、醉酒驾驶出现交通事故的处罚是什么?
      一、醉酒驾驶出现交通事故的处罚是什么?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


·名誉权侵权认定标准是什么
      名誉权侵权认定标准是什么?(一)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二)行为具有违法性。(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四)行为人有过错。?二、侵犯名誉......


·旧病复发申请工伤的程序是什么?
      旧病复发申请工伤的程序是什么?一、旧病复发申请工伤的程序是什么?1、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需要在事故发生的一个月内申报,......


·商标侵权如何索赔,商标侵权怎么赔偿 法律规定
      商标侵权如何索赔,商标侵权怎么赔偿法律规定构成商标侵权的必须要同时满足规定的四个要件,否则的话就不能按照商标侵权处理,而一旦认定构成商标侵权......


·一、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哪些可以仲裁?
      一、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哪些可以仲裁?按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当事人可就以下争议提请劳动仲裁: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及劳动者辞职......


·在我国丈夫死后财产如何分割?
      在我国丈夫死后财产如何分割?如果存在有合法有效的遗嘱的话,按照遗嘱继承;如果不存在,则按照法定继承,法定继承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


·质押权的成立和设立的区别是什么?
      质押权的成立和设立的区别是什么?一、质押权的成立和设立的区别是什么?质权的设立质权属于担保物权,从属于主债务,设立质权应当订立质权合同并采用......


·故意伤害临时鉴定是否有时间限制
      故意伤害临时鉴定是否有时间限制一、故意伤害临时鉴定是否有时间限制?有的,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
025-86309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