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到遗失物拒不归还的处罚
一、遗失物拾得:
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且实际占有该遗失物,是发现与占有两者相结合的行为。发现与占有缺一均不可构成拾得。拾得遗失物为事实行为,拾得人有无行为能力在所不问。即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仍能成为拾得人。拾得行为通常为无因管理行为,诚实拾得人以为他人利益之意思管理的,构成无因管理,不诚实之拾得人以为自己的利益拾得以及认为是无主物拾得的,不构成无因管理。拾得行为以合法为要件,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二、遗失物界定
遗失物须满足下列条件:1、须为动产。不动产如土地即使时间久远致边界不清也不构成遗失物。除一般动产外,有价证券、银行存折及各种证书等也属于动产范畴。2、须无人占有。遗失物在拾得前必须不为任何人占有。判断占有是否丧失,应依社会一般观念,根据具体情况,考察原占有人是否具有事实上控制该物的可能性。仅一时丧失对物的占有,并不能构成遗失。因此,占有的物品偶然进入他人地内、建筑物内,均不能构成遗失物。在自己房屋遗失的物品,不能视为遗失物。并且占有丧失必须具有确定性。无人占有是一种客观状态,与遗失人的主观认识无关,因此即使失主知悉遗失物的下落,仍不妨碍遗失物的成立。3、须非无主物。遗失物占有的丧失非基于所有人之意。法学广义上的遗失物包括同性质、同特征的漂流物和失散的饲养动物。
三、拾到遗失物不归还的处罚:
1、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2、拾得人有归还遗失物的义务。但是也有费用请求权,即请求失主偿还支出的费用;还有意定的报酬请求权。如果失主不偿还费用的,那拾得人是可以留置遗失物的。3、当然,如果拾得人拒不归还遗失物,那首先就是违反了民法通则、物权法,失主可以要求拾得人返还遗失物。如果遗失物,价值巨大的,拾得人可能还涉嫌侵占罪。在归还过程中如果产生了归还费用是要失主自己承担的,当然,拾得者是可以要求失主给于少量不过分的报酬的。拾得之后拒不归还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的物权法和民法通则,只要达到了规定的数额,就要受到法律的处罚。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只要我们每个人都有意识的继承和延续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那么拾得遗失物拒不归还是否会受到处罚这个问题就不会存在。希望以上内容能给您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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