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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义务都有哪些?

要是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申请获得取保候审的话,那自然是再好不过的了。不过对于被取保候审人而言,在取保期间也有一定的义务,那究竟取保候审义务都有哪些呢?而申请取保候审又可以采取哪几种方式?接下来,我们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吧。一、取保候审义务都有哪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二、取保候审可以采取哪几种方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取保候审作为一种不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要起到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到案、不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作用,必须有能够对被取保候审的人有约束力的措施。本条规定了提出保证人(人保)和交纳保证金(财保)两种保证措施。这里所说的“保证人”,是指以自己的人格和信誉担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羁押,允许其留在社会上生活、工作,保证遵守取保候审规定的公民。对于保证人的条件,本法第六十七条作了规定。“保证金”,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纳的保证遵守取保候审规定的金钱。对于保证金的具体数额,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但本法第七十条规定了取保候审决定机关确定保证金数额时应当考虑的因素。这两种保证措施的目的,都是担保被取保候审人遵守取保候审的规定,体现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约束力,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根据有关规定,取保候审决定机关不能要求被取保候审的人同时提供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我们就为您介绍到此。实践中,要是在取保期间不遵守相应的义务,那此时随时都有可能撤销取保。此时如果是提供保证人的话,则保证人要承担责任。要是交纳保证金的,也会扣除一部分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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