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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可以提起自诉的条件有哪些

刑事案件大多数都是属于公诉案件,即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但其中也有个别是属于自诉案件的,即需要有受害人或其家属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那实践中可以提起自诉的条件有哪些呢?现在就让我们来为你详细解答这个问题吧。
  
  一、可以提起自诉的条件有哪些
  
  提起刑事自诉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l)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的3类案件,如被害人按该条第3项规定起诉时,还必须符合该法第86条、第145条规定,提供有关部门不立案、不起诉或维持不起诉决定等有关材料。
  
  (2)属于本法院管辖的。
  
  (3)被害人告诉的。
  
  (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5)被指控的犯罪没有超过法定追诉期间。例如,根据我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即故意伤害案(轻伤)的法定最高刑是3年。根据《刑法》第87条第1项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司法机关不再追诉的。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仍提起刑事伤害自诉就没有法律依据了。
  
  二、提起自诉的程序
  
  提起自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诉时效期限内,可以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自诉一般用书面的形式,即应当制作并向法院呈递刑事自诉状。但是,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
  
  自诉状或者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二)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三)具体的诉讼请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体时间;
  
  (五)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如果被告人是3人以上的,自诉人在告诉时需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带为告诉的人,对于已经立案的,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诉或裁定驳回起诉。但当自诉人又提出新的足以证明被告有罪的证据而再次起诉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则首先要求该案件是属于规定的自诉案件范畴内,不然起诉到法院也是不会受理的。至于还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提起自诉,这方面的内容我们已经在上文中作出了介绍。提起刑事自诉也是需要书写自诉状,若不太会书写的话,可以委托专业的律师来提供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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