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30.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6309110

法律规定网络诈骗坐牢多久?

法律规定网络诈骗坐牢多久?
  
  在如今的这个快速发展的互联网时代,互联网给我们带来了许多便利,但是另一方面,互联网给许多人钻了空子,利用网络来进行诈骗从而造成了网络诈骗,网络诈骗其实是一个可大可小的问题,下面就由我们给您带来关于网络诈骗坐牢多久的相关介绍。
  
  
  一、以诈骗数额为标准
  
  
  (一)能够查到数额的
  
  诈骗数额只是电信网络诈骗定罪量刑的一个方面,并且这个数额是开庭过后法院认定的数额,不是公安机关查证的数额。 2016年12月,全国统一量刑数额标准 ,电信网络诈骗3000元以上可判刑,具体标准如下:
  
  1、电信网络诈骗数额3000元以上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2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两个月刑期;
  
  2、电信网络诈骗数额达到3万元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电信网络诈骗数额达到50万,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50000元,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二)查不到数额的
  
  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1、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2、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的。 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隐匿、毁灭证据等原因,致拨打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的证据难以收集的,可以根据经查证属实的日拨打人次数、日发送信息条数,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等相关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二、以情节为标准:
  
  
  (一)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30%~60%;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10%~50%。
  
  2、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3、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4、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5、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6、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3)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7、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8、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9、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0、对于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11、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3个月。
  
  
  12、对于有前科的,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为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13、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4、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 20%以下。
  
  
  (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所以通过以上的内容,我们可以知道网络诈骗可大可小,网络诈骗的判刑还是要视情况而定的。我们不能为了一己之私就利用网络进行欺骗行为,这样既损人又害己,所以为了自己的利益您的利益我们还是要安分守己,做一个好公民,享受互联网给我们带来的便利。以上就是关于网络诈骗坐牢多久的相关解答,若还有其他相关问题,请咨询网站。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6309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公司法对外担保的规定是怎样的
      公司法对外担保的规定是怎样的公司有时候可能是因为业务或者是出于其他的原因,需要为其他公司或者个人,以公司的名义进行担保的。但是,公司对外担......


·江苏省关于醉驾的司法解释
      江苏省关于醉驾的司法解释2018年江苏省关于醉驾的司法解释是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20毫克就算酒后驾驶,大于80毫克即为醉酒驾驶交通违章行为之一......


·借用公司法人身份证有风险吗?
      一、借用公司法人身份证有风险吗?借用公司法人身份证的做法是比较危险的。公司法人的身份证是比较有法律效力的,如果法人身份证被拿去立字据、签合......


·房产继承如何办理转让过户手续
      房产继承是生活中经常发生的一种房屋转移行为,房产继承之后就需要办理转让过户,过户之后才会成为自己的房子,继承法对于房产继承的程序是有明确的规......


·合同解除权有无行使期限,解除合同后有哪些维权措施
      合同解除权有无行使期限,解除合同后有哪些维权措施一、合同解除权有无行使期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


·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同时支付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吗?
      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同时支付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吗?在劳动过程中,在劳动者无法定过错的情形下,出现了法定的特别情形,即《》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法......


·一、店面拆迁算房东违约吗?
      一、店面拆迁算房东违约吗?不算违约,商铺拆迁租户没有赔偿,房屋拆迁所讲的赔偿是指被征收人即房屋的所有人,与租户无关。获得赔偿,可以从两个角度理......


·银行贷款能否作注册资本?
      银行贷款能否作注册资本?一、银行贷款能否作注册资本?可以的在你注册的过程中需要在银行开立两次账户;第一次是验资账户,验资账户只在企业验......


·发生事故要赔偿停运损失吗?
      发生事故要赔偿停运损失吗?一、发生事故要赔偿停运损失吗?车辆停运损失费,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发生车辆的损害,如果受害人是以被损车辆用于货物......


·个人对借条可以更改名字吗?
      个人对借条可以更改名字吗?不能更改,除非双方自协商一致。债权人更改就是债权人变更,需要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名字改了,就是债务承担人变更,需要债权......


·一、工伤认定与工伤保险及待遇是怎样的?
      一、工伤认定与工伤保险及待遇是怎样的?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可享受以下赔偿待遇: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的发票确定。停工留薪期工资:期间按......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
025-86309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