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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没有转账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该如何处理

在现实生活中,非法集资的主体大多是集体,故而,非法集资案件通常涉及到大多人的合法利益,为了保护这些人的利益,也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国家对非法集资的行为打击力度是比较大的。若非法集资没有转账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
  
  一、参与非法集资,要承担什么后果?
  
  1、召集其他人员参加,涉嫌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没有召集其他人员参加,属于受害者,没有法律责任,但参与非法集资的钱不受法律保护,政府有关机关会尽最大可能追回非法集资款项,如果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
  
  2、《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非法集资没有转账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非法集资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是由是否参与犯罪判断的,与是否转账没有关系。
  
  三、关于非法集资如何处理?
  
  (1)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 年5月7 日发布)(以下简称《立案标准(二)》)第二十八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不过,对于涉嫌非法集资行为,但目前尚能正常经营,基本具有兑付能力的企业,应建议有关职能部门采取行政、法律手段督促其尽快清退集资款项;对于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已经出现经营困难的企业,如果经过综合评估认为尚有复苏可能,应协调金融等有关部门,加大帮扶力度,同时加强管控,引导集资参与人与企业签订分期还款协议,逐步清退集资款项。
  
  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但有可能兑付和返还集资款项的,可以暂缓刑事立案。对于能够积极筹集资金,并在立案前已经全部或者大部分兑付集资参与人的,后果不严重的,可以不按刑事案件立案处理或免予刑事处罚。(《河南省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河南意见》)第二条第2小条)
  
  (2)数额巨大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 年1 月4 日起施行)(以下简称《高法解释》)第三条第二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 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 万元以上的;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 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 人以上的;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 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 万元以上的;
  
  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3)数额计算方式
  
  《高法解释》)第三条第三款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另外,根据《河南意见》第四条第2小条的规定,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理的案件,针对同一集资款本金,反复续约重复集资的,犯罪数额以原本金计算。根据《河南意见》第四条第3小条的规定,非法集资的对象既有亲友、单位内部职工,又有其他不特定对象的,犯罪数额全部认定。参与集资的亲友,如果对集资行为人有真实明确意思表示谅解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4)不作犯罪处理情形
  
  《高法解释》)第三条第四款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实践中,对于能够积极筹集资金,并在立案前已经全部或者大部分兑付集资参与人的,后果不严重的,可以不按刑事案件立案处理或免予刑事处罚。(《河南意见》第二条第2小条)
  
  要件:
  
  ①目的正当,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
  
  ②及时清退,没有出现恶性后果;
  
  ③情节显著轻微。
  
  一般来说,非法集资罪的构成,一般是以其是否参与犯罪行为来判断的,由于非法集资没有转账并不能证明该行为主体没有犯罪,故而不能断定其不需要承担责任。根据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看出,非法集资罪的量刑,是根据行为人诈骗的数额来确定的,大致分为三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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