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30.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6309110

抢夺罪要判多久,对抢夺罪如何量刑处罚?

虽然在抢夺的过程中也会采取一定的暴力手段,但是与抢劫、绑架等犯罪行为相比,此时的暴力程度是比较轻的,同时针对的也仅仅是财物。所以法律对抢夺犯罪的处罚也没那么重。那么您知道在我国抢夺罪要判多久吗?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抢夺罪要判多久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里的数额较大指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各省级高原根据本省的情况在此范围内确定一个具体的标准)。
  
  数额巨大指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各省级高原根据本省的情况在此范围内确定一个具体的标准)。
  
  数额特别巨大指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各省级高原根据本省的情况在此范围内确定一个具体的标准。
  
  二、抢夺罪的量刑情节有哪些
  
  除数额之外的其他情节在抢夺罪的定罪量刑中也起着重要作用。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其他情节虽然不是决定抢夺罪与非罪的标准,但直接影响抢夺行为构成犯罪后的刑罚轻重。《解释》根据各种情节对刑罚轻重的影响程度,分别在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对此进行了规定。
  
  《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抢夺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抢夺罪从重处罚:
  
  (一)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
  
  (二)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这些情节主要包括特定的抢夺对象、抢夺的次数、特定的抢夺方式等。具有这些情节的抢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之通常情形下的抢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大,对其从重处罚自属情理之中。
  
  《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虽然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免予刑事处罚:
  
  (一)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属于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
  
  (二)主动投案、全部退赃或者退赔的;
  
  (三)被胁迫参加抢夺,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这些抢夺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是,行为体现的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适用原则,这些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比较轻微,可以认为不需要判处刑罚。因此,对于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抢夺犯罪行为人,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关于抢夺罪的“其他严重情节”(三到十年)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十年以上、无期)的内容,《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进行了明确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关于定罪标准的规定使用了“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而第四条关于其他情节标准的规定使用了“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并具有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分别视为“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标准。
  
  抢夺犯罪属于财产类犯罪,因此在定罪处罚的时候除了要考虑情节外,还要考虑抢夺所得的财物数额,根据不同的情况对行为人的处罚不同。最高情况下也是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涉嫌该罪的后果还是非常严重的,最好是委托网站专业的辩护律师作辩护。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6309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离婚男方不签字能离吗 ?
      离婚男方不签字能离吗?一、离婚男方不签字能离吗离婚是个人的权利与自由,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那么可以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到民政机关办......


·妻子能查询丈夫名下的存款吗?
      妻子能查询丈夫名下的存款吗?妻子不可以向银行查询丈夫个人存款,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内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容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


·法院起诉要交社会抚养费、没钱交会怎样?
      法院起诉要交社会抚养费、没钱交会怎样?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


·拆迁安置房能否买卖
      城市在发展建设过程中,总少不了对一些老旧的房屋进行拆除,同时又必须为这些拆迁住房建设居住的房子。这其实就是今天要说的拆迁安置房了。那么您知道......


·航空行政处罚个人观点关于处罚种类什么理解?
      航空行政处罚个人观点关于处罚种类什么理解?众所周知,为了确保社会的有序运行,人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各行各业都有想用的法律法条需要遵守。交......


·故意杀人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故意杀人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


·当事人放弃继承的后果都有哪些
      当事人放弃继承的后果都有哪些放弃继承权实际上是对继承地位和继承份额的放弃。继承人一旦作出放弃遗产的意思表示,就意味着该继承人永远失去了对特定......


·一、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装修费需要赔偿吗?
      一、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装修费需要赔偿吗?看合同约定,没约定的,如果房东解除合同,赔偿剩余残值。租赁方解除合同,房东可以不赔偿《城镇房屋租赁合同......


·继父母要给继子女抚养费吗
      一、继父母要给继子女抚养费吗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继父母也可......


·醉酒驾驶:
      醉酒驾驶: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获......


·劳动争议案件一审能提新证据吗?
      劳动争议案件一审能提新证据吗?在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过程中,很多当事人会发现一些新的证据。我们都知道,一般在仲裁进行中,是不能随意提交证据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
025-86309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