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30.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6309110

私募与非法集资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对于私募和非法集资,在我们国家目前尚未有明确的法律界限规定。因此在我们现实社会中经常会听到有非法集资的事件发生,不少人从中发现商机,非法募集资金诈骗财产。事实上非法集资是一项罪名,是一种违法行为。那么私募与非法集资之间的区别是什么呢?
  
  
  一、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并非固定的罪名,而是对一系列违反集资类刑法罪名的总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首先非法集资活动应当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其次非法集资活动还应当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非法集资主要有现有认定非法集资的标准主要有三个:向社会吸收资金;承诺回报;具有非法集资目的;
  
  但个人感觉最常应用的是:
  
  ①、有无法定要求的获批资质;
  
  ②、是否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吸收存款(这两点在和私募基金的区别中也比较重要)
  
  二、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中, 所称“私募”与公募相对,指的是资金的筹措方式;募集来的资金进行对外投资,资金的销售和赎回由投资者与资金管理人通过私下协商进行,且多采用合伙企业的运营模式。 就私募基金问题,此前法律上并未做明确规定,既无违法,又无明确合法性。2013年6月1日施行之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特别认可了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从事证券投资活动的私募基金属性,对其合法性予以确认,并规定受《基金法》调整,其154条规定:“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
  
  三、私募与非法集资之间的区别与界限
  
  
  私募基金是一种合法的投资形式,如果私募基金采取了公开筹集的方式获得资金,则可能构成非法集资。个人近期感到的问题点是:
  
  (1)、私募基金的投资有限合伙并不需要特殊资质,合伙企业本身属于证监会所列明的“投资者”之列 所以不存在缺乏资质的违法问题 。
  
  (2)、与非法集资的主要区别在,私募基金面向特定对象(成立合伙本身就会对有限合伙人做出一定的限制)。
  
  (3)、以上有回答所提及的那篇文章《私募股权基金外衣下非法集资犯罪探讨》的区别描述确实是现有资料中提法比较明确的,我之前也将之作为了思路的看考。特此将重点贴出供理解,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之间的区别具体表现在:
  
  
  1、性质不同。非法集资是“未依照法定程序经过有关部门批准”而进行融资,是法律明确规定所禁止的行为。而私募基金则是由于其发行对象、运作方式满足法律的规定而不必向有关部门登记,是属于受法律豁免而不需要登记的合法行为。
  
  
  2、募集对象不同。非法集资的对象为社会不特定的公众,而且对投资者的资格没有限制,而私募股权基金则是向特定投资者募集,并对投资者的人数及资格进行严格限制。
  
  3、利益分配不同。非法集资一般会“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它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属于投资者获得固定本息,资金管理者获取剩余利润的行为。而私募基金,投资者获得的是实际的投资收益。
  
  
  4、影响不同。私募股权基金对金融体系的影响是可以监控的,而且由于其人数的限制,其影响范围也是可以操控的。非法集资是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募集,其资金的用途、运作是不透明、不规范的,甚至是欺诈的,因此,其信用风险是很大的,极易引发信任危机,影响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
  
  
  以上资料就是私募与非法集资之间的区别,对于私募和非法集资我们公民必须要有基础了解,现实生活中的非法募集案件太多,其根本原因就是我们大众对于私募和非法集资的区别与界限不明确,因此您应该了解两者之间在性质影响、利益分配等都是不同的,并且募集的对象也是不特定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6309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婚假还没休就被辞退了应该怎么办?
      婚假还没休就被辞退了应该怎么办?一、婚假还没休就被辞退了应该怎么办?婚假还没休就被辞退了应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是私底下进行的协商,被单位无故......


·什么是民事诉讼中自认的效力?
      什么是民事诉讼中自认的效力?一、自认规则的适用将与身份关系有关的事实以及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排除在自认的客体范围......


·离婚财产处理协议书范文
      夫妻双方如果无法继续共同生活,选择离婚也不失为当下最好的办法。在离婚时,对于财产的处理双方如果没有争议,可以自行协商分配,并就分配结果签订一......


·公司涉嫌非法集资出纳怎么办
      非法集资罪以一种经济类型的犯罪活动,且多是与企业融资等活动一起进行的。在企业单位被确定为实施了非法自己罪之后,企业单位的职员也是会受到相应的......


·职务侵占罪共犯犯罪金额要怎样认定
      职务侵占罪共犯金额认定如下: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刑......


·一、醉酒驾驶驾驶证直接吊销吗?
      一、醉酒驾驶驾驶证直接吊销吗?1、《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有哪些
      有时候,我们身边会发生这样一件事:夫妻双方有一人或不履行家庭责任,或两人在许多方面产生分歧,至此不得不申诉离婚。但有些人可以宣告婚姻无效,这......


·离婚案能申请再审吗,符合哪些条件能再审
      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是不能申请再审的。但是,对于离婚判决中涉及到的子女抚......


·持刀抢劫大概5000元判几年?
      持刀抢劫大概5000元判几年?一、持刀抢劫大概5000元判几年?持刀抢劫大概5000元判决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这是我们国家的刑法,263条当中所具体规定......


·对方借钱不还应该怎么办
      对方借钱不还应该怎么办一、对方借钱不还应该怎么办根据《合同法》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债务人应按约定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在法律条款中,明确注......


·一、江苏醉驾最新规定标准是什么?
      一、江苏醉驾最新规定标准是什么?2018年江苏醉驾最新规定标准具体如下:醉酒驾驶: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
025-86309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