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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高温费是多少?

南京是中国的四大火炉城市之一,尤其是在夏季,高温作业是许多户外工作的职工都无法避免的,为此,南京市政府每年都会制定更新高温费补贴标准,并严格要求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向职工发放,那么,南京市高温费的发放标准是多少呢?一、南京市高温费发放标准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企业可以每个月发,也可以一次性支付4个月的津贴。目前南京的标准是300元/月,企业按此标准支付的高温费,可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计入企业成本费用,并准予税前扣除。户外工作者如建筑工人、环卫工人、快递师傅、邮递员等需要户外奔波的企业员工,可以按此标准领取企业发放的高温津贴。二、南京市高温费的相关规定1、高温费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等实际物品冲抵。有的单位通过发放清凉饮料或者是冷饮券等方式冲抵高温费,遇到这种情况,职工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2、对于室内工作人员的高温津贴,则以企业的规章制度为准。3、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4、除高温津贴,随着气温升高,劳动者还应享受以下待遇: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此外,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工资。企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同时还规定了除高温补贴外,企业还应该提供防暑降温饮料和药品,当最高温度达到规定的不同标准,户外工作时间也要相应变化,由此造成工作时间减少的,用人单位不得扣减劳动者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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