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谁?
一、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谁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罪,其犯罪对象仅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1、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二、侵占罪是怎样认定的
(一)侵占罪的数额问题
根据刑法规定,行为人侵占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遗忘物、埋藏物的,只有在数额较大的情况下才构成侵占罪。而“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刑法和司法解释均未予明确。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普遍比照盗窃罪的数额标准,而最高人民法院对盗窃罪的“数额较”、“数额巨大”规定了一个浮动的数额,授权各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在浮动数额范围内制定具体数额,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盗窃罪数额较大规定为一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一万元以上。
(二)侵占罪中的其他严重情节
侵占罪中的“其他严重情节”,刑法和司法解释都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学者们的观点也不相一致。目前,被司法机关接受的是周道鸾、张军的观点,认为“其他严重情节”是指侵占数额达到了数额较大以上并具有以下情节:
第一,侵占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
第二,侵占他人重要生活资料或生产资料;
第三,侵占他人财物行为引起他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劝阻仍拒不交出财物;
第四,将侵占财物肆意挥霍,造成他人重大损失的;
第五,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仅是决定侵占罪处罚轻重的主要依据,而不是唯一标准。
因此在处罚侵占罪时,既要坚持以侵占罪数额为主要依据,又不忽视其他情节因素,如犯罪动机、目的、犯罪手段、方法等,才能真正贯彻好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阅读了上述内容之后,我们可以知道法律中规定的侵占罪的犯罪主体就是一般主体,这点与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要求不同。而由于刑法将侵占罪规定为自诉案件,所以,侵占案件的被害人需要自行收集证据,然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需要帮助的话,可以委托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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