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30.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6309110

非法持有枪支罪司法解释内容有哪些

枪支在我国是禁用品,一般的公民是不可以持有的,如果非法持有枪支就会构成犯罪,这些在我国司法解释中是有明确的规定的。为了帮助您了解,下面,我们给您带来了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司法解释,供您阅读。
  
  非法持有枪支罪司法解释
  
  第一条 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
  
  (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七)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
  
  (八)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
  
  (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
  
  第二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危害严重的;
  
  (四)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枪铅弹五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八条第2款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四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本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以上就是我们带来的关于非法持有枪支的相关司法解释,供您阅读,在我国,只有警察、军人等特殊职业的人才可以持有枪支,一般的公民是不可以持有枪支的。要是对此你有任何的疑问,可以来电咨询网站的专业律师获得解答。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6309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公务员是现在很多人都在追求的一种工作
      公务员是现在很多人都在追求的一种工作,因为很多人都觉得公务员是一种很稳定的工作,可以说是铁饭碗,但是,公务员也不是说就一定不会丢掉工作的,一......


·挪用公款定性是怎样的?
      一、挪用公款定性是怎样的?挪用公款一般是国家工作人员直接故意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行,以及公共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权来进行定性的,其中通......


·什么是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什么是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现在保险作为一种产品,在我们生活中越来越多的被用到。有车险,人身伤害意外保险,养老保险等。但是现在又出现了一种新的......


·注册资本的缴纳形式有哪些?
      注册资本的缴纳形式有哪些?一、注册资本的缴纳形式有哪些?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由......


·2023失业金什么时候发?
      一、一般失业金什么时候发一般是在月中或者月尾,在15号左右或者30号左右。首先失业金都是有规定的每个月的特定时间拿,而且一般都是月中或者月末可......


·委托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委托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当委托合同终止后,受托人根据不同的情况而履行不同的义务。(1)如果因解除委托合同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自己......


·购买机动车时交不交商业车险
      购买机动车时大家交不交商业车险?商业险不是必须要交。车险分为交强险和商业险两大类。交强险是国家强制的,所有上路的车辆都必须投保,否则就违反了国......


·危险驾驶罪能缓刑吗
      可以,如果满足缓刑的条件就可以。危险驾驶罪缓刑条件为: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


·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有哪些?一、混淆行为行为(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二)与知名商品相混淆;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知名......


·出纳借条电子版之中包含什么内容?
      出纳借条电子版之中包含什么内容?借条借款人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借人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法清算财产的范围有哪些?
      当今经济社会中,各类公司盛行,发生着一系列的经济活动。而在公司广泛的经济活动中,存在着一种公司清算行为,这实际上是公司主动或被动产生的行为,......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
025-86309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