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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污染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一、环境污染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环境侵权归责原则的规定有:
  
  1、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
  
  2、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3、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二、环境污染的举证责任
  
  作为环境污染受害人一方,在诉讼中只需提供如下证据材料即完成举证责任,
  
  1、污染者排放了污染物;
  
  2、被侵权人的损害;
  
  3、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
  
  而污染者要免除或减轻赔偿责任,则要证明如下事实:
  
  1、排放的污染物没有造成该损害可能的;
  
  2、排放的可造成该损害的污染物未到达该损害发生地的;
  
  3、该损害于排放污染物之前已发生的;
  
  4、其他可以认定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形。
  
  三、环境污染的责任承担方式
  
  在司法实践中,主要的承担方式一般是进行民事赔偿、恢复原判、消除危害等。
  
  环境污染侵权承担责任要注意的问题:
  
  (一)对环境进行污染造成环境破坏的,由环境污染者承担侵权的责任。
  
  (二)如果因环境污染问题产生纠纷需要诉讼解决的,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污染者承担举证的责任。
  
  (三)如果环境污染造成公共利益受损的,是可以提起公诉诉讼的。由环境污染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就赔偿问题有争议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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