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劳动关系的北京条件是什么?
一、恢复劳动关系的北京条件是什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当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劳动者有两种选择:选择不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作为赔偿金;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从继续履行的适用条件来看,强制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须符合如下条件:1、用人单位已实施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2、劳动者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3、用人单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条件,如出现用人单位濒临破产、依法解散或者被依法撤销等客观不能履行的情况时,并不能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二、哪些情况下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主要有以下情形:1、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2、劳动合同在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到期终止的;3、劳动者在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4、因用人单位进行基于经营战略调整需要,对内部组织结构进行调整,导致劳动者原岗位相关业务已不存在,且双方不能就新岗位达成一致意见的;5、劳动者原岗位对用人单位的正常业务开展具有较强的不可替代性和唯一性(如总经理会计等),且用人单位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原岗位已被他人替代,双方不能就新岗位达成一致意见的;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矛盾过于激烈,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7、劳动者确有再就业能力,且双方已丧失维系劳动关系信任基础的;8、违法解除的原因仅为程序违法,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事实法律等实体方面合法,劳动者实际不享有继续履行利益的。综上所述,因为单位原因,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可以获得经济赔偿。如果后期单位停止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劳动者本人提出恢复劳动关系的话,双方还是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关系的,这也是恢复劳动关系的北京条件。当然,大部分情况下,劳动关系一旦解除,双方就不会重新建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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