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提前收取入职违约金是否合法?
一、提前收取入职违约金是否合法?
提前收取入职违约金是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职工入职用人单位不得收取押金等财物。
参照《劳动合同法》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二、员工承担违约金的情形
承担违约金的情形只有2种。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应承担违约金的两种情形
自《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之日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情形就缩少至两种: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培训后,劳动者违反服务期协议,无法定情形单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别的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用人单位依法实际履行了支付经济补偿义务,而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
法律链接:《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押金等财物,这其中也包括了违约金。劳动者违约需要支付违约金的情形有两种,这两种情形下劳动者应支付用人单位违约金,但应在发生违约情形之后再向用人单位支付,不可提前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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