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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的区别

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的区别包括哪些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的区别包括哪些(一)、差别是多方面的。《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号颁布,1987年1月1号开始施行的,《民法通则》制定于改革开放初期,那时候我们面临的是解决中国人吃饭穿衣的温饱问题,当时中国人创造物质财富的能力不足以满足我们的生活需要,这个背景下的《民法通则》,非常看重经济功能。在《民法通则》第二条里面在表达调整对象的时候,是这样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先谈财产关系,再谈人身关系。《民法通则》第五章有关民事权利的规定这样安排:第一节是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第二节是债务权,第三节是知识产权,第四节才是人身权利,也是先谈财产权利再谈人身权益。说明《民法通则》的确体现出对民法经济功能的重视。《民法总则》就不同了,《民法总则》制定于21世纪的第二个十年,中国人创造物质财富的能力足以满足中国人生活的需要。这样的背景下,尽管经济建设仍是核心任务之一,但我们更加重视刚才所说的人文关怀,所以看《民法总则》第二条,在表达民法调整对象的时候这么讲: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二)、顺序的调整顺序的调整像很多立法机关的同志提到的,绝不仅仅是法律表述上的改变,背后是法律理念的重大调整,说明《民法总则》把人身关系的民法调整放在了更为优先的序位。再看《民法总则》第五章关于民事权利规定的四个条文:109、110、111、112条,是对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尤其是确认保障自然人各种类型的人身权益的法律规则。113条以下的条文才是对各类财产权益进行确定和保障的规则,相对于《民法通则》第五章安排序位有明显的调整,这是《民法总则》相对于《民法通则》更加关注人文关怀理念的贯彻和体现。可以说,在精神气质方面,《民法总则》所做的调整,很多具体规则有较大的区别。举个例子,《民法通则》里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自然人,年龄下限标准是10周岁,但根据《民法总则》第1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自然人年龄下限标准调整为了8周岁,这个调整背后体现出我们对未成年人天性的尊重,要让未成年人有权在涉及到自己利益的范围里有表达自己的意志、做出自主决定的空间和权利。在这里我们首先要告诉您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的区别是多方面的,《民法通则》早在1998年的时候就已经通过了,民法总则的话是在最近一段时间才出台的。具体可以咨询一下当地比较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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