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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变更权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总则变更权的规定是什么?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颁布,《民法总则》将废止。
  
  法律的主要作用就是保障人民的利益不会受到任何的损失,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也需要不断的修改和完善,来适应社会的需要,《民法典》就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因此对《民法典》在不断的修改,那《民法典》变更权的规定是什么?下面就对此问题进行详细的介绍。
  
  《民法典》变更权的规定
  
  对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仅有撤销权,废止“变更权”。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有关第三人欺诈、第三人胁迫的法律规则。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最长五年,重大误解的当事人的撤销权行使期限由一年减少至三个月。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完善了无权代理行为的法律规则,增加“继续履行”法律后果。
  
  无权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无异议。但是,《民法典》增加规定,善意相对人还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值得重视。
  
  《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对于大多数民众来说比较重要的一部法律就是《民法典》,在生活中遇到了方方面面的民事纠纷都需要通过民法总则来进行解,在《民法典》中有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但是在修改中已经废止了变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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