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30.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6309110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机动车拥有量的扩大,旅客和货物的运输量增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机动车拥有量的扩大,旅客和货物的运输量增多,道路交通事故日益严重。交通事故频发,有车一族掌握一些处理交通事故的常识很有必要。发生交通事故后,很多人对交通事故处理的期限不是很了解,有可能导致事故一直拖沓,没办法第一时间处理。那么,交通事故处理的期限是多久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交通事故处理的期限是多久
  (一)因检验、鉴定的需要暂扣交通、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的期限为20日。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20日。对拒绝或无力预付抢救医疗费用的,暂扣车辆不超过2个月,特殊情况需延长扣车期限的,经办案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个月。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按下列时限作出: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
  (三)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四)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30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15日内向提起行政诉讼。
  (五)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30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15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六)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可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评定有异议的,可在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书后30日内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二、处理交通事故的法定期限为多长
  (一)暂扣车辆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扣交通肇事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驾驶证,但应开具暂扣凭证。因检验、鉴定的需要,暂扣交通肇事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的期限为20日;需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20日。
  (二)责任认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应按下列时限作出: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
  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须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上述规定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出后,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的决定。
  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的决定书作出后,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分别送交申请人和原责任认定部门,原责任认定部门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后,应当在5日内向各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公布重新认定决定。
  (三)伤残评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的15日内,可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我们就为您解答到此。在这里提醒您,当事人若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不服,可在接到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裁决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请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6309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诉前诉讼保全标的物更换是什么意思
      诉前诉讼保全标的物更换是什么意思诉前保全标的物置换是指补保全人提供等值的其他标的物置换被法院保全的标的物,并且置换的标的物有利于执行。根据最......


·自首和特别自首的区别是什么?
      特别自首与一般自首之间的差异主要是在六个方面,具体内容如下:(一)设置体系不同一般自首与准自首仅规定于刑法典总则中,而特别自首制度则是由刑法典......


·国家征收土地是强制的吗
      国家征收土地是强制的吗一、国家征收土地是强制的吗?1、国家可以强制征地,征收土地本来就是带有强制性的。这种强制性并不是无任何约束的强制,而......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撤回起诉有哪些规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撤回起诉到底有哪些必须知道的规定?本站我们带你走进人民检察院刑事撤诉以及相关的规定要求,我们可以从中了解到有益于我们刑事诉......


·怀孕期解除劳动合同怎样补偿?
      怀孕期解除劳动合同怎样补偿?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你的劳......


·职工请病假是否扣全勤?
      职工请病假是否扣全勤1、可以看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如何规定的,如果公司规定请病假不给全勤的,用人单位可以不给的,全勤奖不是法律规定必须支付的项目,......


·建筑承包合同诉讼时效是多久?
      建筑承包合同诉讼时效是多久?1、工程质量缺陷不适用“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一年的短期时效,而适用一般诉讼时效为三年。2、施工过程中出现的......


·怎样处理公司并购后管理的问题
      怎样处理公司并购后管理的问题怎样处理公司并购后管理的问题1、关注并购公司的所有人逐步了解并购来的公司的所有各个方面,将是非常重要的一步。不仅仅......


·最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征地补偿标准
      最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征地补偿标准以下是关于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为我们为......


·什么是逮捕?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


·父亲病重糊涂如何立遗嘱?
      父亲病重糊涂如何立遗嘱?父亲病重糊涂是不可以立遗嘱的,要确定老人是否丧失认知能力,丧失的不能订立遗嘱;未丧失的可以请律师订立遗嘱或去公证处订立......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
025-86309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