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30.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6309110

行政复议申请的方式有哪些

行政复议申请的方式有哪些?在人们的权益受到来自政府机关,或者是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的侵害时,可以按照既定的流程提起行政诉讼,对于拿到行政裁决书后,若不服从行政裁决的,可以在限定的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根据相关政策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的方式有哪些?
  一、行政复议的申请方式有哪些
  
  (一)书面申请的,请按下列格式书写:
  1、文书名称(行政复议申请书)2、申请人(是公民的,写明姓名、住址、联系电话;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代理人姓名、单位、电话)3、被申请人(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4、行政复议请求5、事实和理由6、行政复议机关名称(如向市政府申请,可写“此致北京市人民政府”)7、申请人(签名或盖章)8、申请日期(年、月、日)
  (二)口头申请的,由行政复议接待工作人员当场用“口头申请记录”纸记录: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联系途径2、复议请求3、主要事实和理由4、被复议机关5、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时间记录完毕,申请人认为记录无误,签上自己的名字。
  二、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要具备哪些条件
  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这里只是申请人自己“认为”就可以,事实上这种“认为”可能有对有错,但不影响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2、依法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3、通常情况下提出复议申请的公民应当是受到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本人,但有两种情况,受到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本人不能亲自提出复议申请时,也可以由其他特定的公民代为申请。第一种是该公民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自己申请行政复议,必须由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第二种是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申请复议,由于该公民已经死亡,其近亲属就是申请人。4、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来说,申请行政复议的多是法定代表人,当然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复议申请。这里要对几种特殊情况下的复议申请的问题再作一点介绍,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这一规定大致包括三个层次的内容:第一层内容是规定了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这里主要解决的是复议申请人资格的继承问题,也就是说,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由于死亡而无能力再进行复议申请,其合法权益是否还给予保障,依照本法的规定该公民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兄弟姐妹等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从而维护有权申请复议公民和本人的合法权益,由于法律赋予了近亲属这种复议申请的继承权,在这里近亲属申请复议其地位应当等同于申请人,而不是法定代理人。第二层内容是规定了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这里主要解决的是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行为能力欠缺,如何申请行政复议问题。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依照本法的规定,这两种人申请行政复议,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是其监护人,主要包括:未成年人的父母,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以及其他近亲属等。作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公民的法定代理人,在提出复议申请和参与复议过程中,有权依法行使代理权,同时承担相应的代理义务,在这里,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虽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其行为能力欠缺,但仍具有权利能力,在复议过程中,该公民仍然是复议申请人。不管是通过何种方式提起诉讼,都是需要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的,此外还需要缴纳适额费用。就实际情况来说,并非所有的提起行政复议的请求都是会被受理的,被受理的首要前提是满足提起刑侦复议的请求。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6309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有哪些1、双方当事人的情况合同中应写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及住址等个人情况。2、住房具体情况住房的具体位置,写明住房的......


·工伤工资怎样算?
      工伤工资怎样算?工伤工资按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工伤保险条例》未定义,各地规定大致有两......


·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吗,内容有哪些
      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吗,内容有哪些一、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吗?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基于主债务合同就质物担保事项达成的书面担保合同。质......


·合同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的区别?
      合同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的区别?双方当事人如果签订了某项合同,为了今后矛盾的有效解决,一般都会对该合同的违约责任进行严格的规定,当然,一些人还......


·协议离婚手续办理条件是什么?
      协议离婚手续办理条件是什么一、协议离婚手续办理条件是什么?第一,夫妻双方对离婚须达成合意,也就是夫妻双方均明确表示自愿同意离婚;第二,对......


·一、离婚孩子抚养费问题怎么写协议?
      一、离婚孩子抚养费问题怎么写协议?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我国法律上的抚养费,是指当......


·组织传销罪的被害人如何进行财产权救济?
      在组织传销犯罪案件中,不仅存在组织者这种构成犯罪的主体还存在参加传销的被骗者,也就是组织传销罪的被害人。这些被害人一般都遭受了不同程度的财产......


·北京二手房买卖条件
      随着现在越来越多的人们参与到购房潮当中,部分房产持有者会将自己的房产放在二级交易市场中进行挂售,北京市二手房买卖交易也是众多城市当中其中一员......


·酒后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判几年
      酒后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判几年一、酒后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判几年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


·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就夫妻诉讼离婚来看,同样也是需要满足条件的,这其中就有一个法定条件。那夫妻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是什么呢?有的人说只要能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就可以......


·残疾人离婚财产分配
      残疾人离婚财产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
025-86309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