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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规定的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标准是什么?

我国规定的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标准是什么?
  
  水利工程是民生工程,也是关乎人民生命健康的安全保障工程。对于相关工程质量的把控也就显得尤为必要。而这一前提就是制定好相关的事故等级划分标准。那么,我国规定的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标准是什么?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我国规定的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标准是什么?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分类: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
  
  根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工程质量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对工程正常使用的影响,分类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其中:
  
  (1) 一般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并不影响使用寿命的事故。
  
  (2) 较大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延误较短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使用寿命有一定影响的事故。
  
  (3) 重大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较长时间延误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使用寿命有较大影响的事故。
  
  (4) 特大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特大经济损失或长时间延误工期,经处理仍对正常使用和工程使用寿命有较大影响的事故。
  
  (5) 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称为质量缺陷。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具体分类标准见表1F420051。
  
  相关条例依据:
  
  第十二条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工期,项目法人、主管部门及负责人电话;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部位以及相应的参建单位名称;
  
  (三)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四)事故发生原因初步分析;
  
  (五)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六)事故报告单位、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第十三条 有关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按照管理权限向上级部门报告或组织事故调查。
  
  第十四条 发生质量事故,要按照第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条规定的管理权限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成员由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确定并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五条 一般事故由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
  
  第十六条 较大质量事故由项目主管部站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备。
  
  第十七条 重大质量事故由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水利部核备。
  
  第十八条 特大质量事故由水利部组织调查。
  
  第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的主要任务:
  
  (一) 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财产损失情况和对后续工程的影响;
  
  (二) 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三) 查明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者应负的责任;
  
  (四) 提出工程处理和采取措施的建议;
  
  (五) 提出对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 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条 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单位、各有关单位和人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实事求是地提供有关文件或材料,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或干扰调查组正常工作。
  
  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简而言之,水利工程的质量事故一旦发生不仅会造成十分严重的生命财产损失,甚至会对政府公信力产生不利影响。为了确保事故不发生,相关的等级划分是必要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630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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