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限制民事权力是怎么规定的
一、民法总则限制民事权力是怎么规定的?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法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其中既包括民事权利又有民事义务。民事权利,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人身的存在不可分离,民事主体不能转让或放弃,他人也无权限制或剥夺这种民事权利能力。而民事权利不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民事主体可以依法转让或者放弃某项民事权利,也可以依法被限制行使或被剥夺其原享有的某项民事权利。所以,国家不可以依法剥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可以剥夺的是民事主体原享有的某项民事权利。
二、民法总则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
第十九条【未成年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二条【成年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做出此项规定的理由
“小大人”门槛从十岁降至八岁民法总则中,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标准从民法通则的“十周岁”下调至“八周岁”,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就自然人而言,它是基于人的认知和心智水平而实施民事行为的现实可能性。按照现在的民法通则,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人口素质明显提升,随之而来的则是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及智力发育程度加快,其对外界事物及自身行为的认知、辨识能力增强。因此,有必要调低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标准,赋予其实施与年龄、智力相适应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如购买简单、小额的生活、学习用品等活动,以尽早彰显其自主意识,让适龄孩子们适度参与社会生活。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年龄标准的调低,在更早地肯定未成年人自主意识的同时,法律对其自身注意和辨控能力、其监护人及社会也提出了更高要求。比如一个9岁大的孩子如果在学校受伤,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侵害时采取过错推定原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侵害时采取过错责任原则,民法总则实施后,法院审理案件时就会考虑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调低的规定,适用与此前不同的举证规则。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年龄标准有所调整,但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标准并没有变化。民事权利能力是我国公民具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在生活当中正常情况下,任何人和组织都不可以剥夺我国公民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只有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才会可以被剥夺某些特定权利。而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制是指在八周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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