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30.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6309110

发生轻微交通事故离开现场是否属于肇事逃逸?

近年来,随着私家车数量的增多,交通事故数量也不断增多。在生活中,我们或多或少也总会遇到一些小摩擦,很多时候发生轻微交通事故离开现场也是常见现象,这种情况是否属于肇事逃逸呢?请看来自我们的解答。一、轻微交通事故离开现场是否属于肇事逃逸离开事故现场,不一定属于交通肇事逃逸,要经交警部门调查才能定性。在确定属于肇事逃逸后,如事故中没有人员重伤或死亡,逃逸的驾驶员要负事故主要以上责任,但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对肇事者的处罚是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拘留,同时对其机动车驾驶证扣12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二、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1、从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看首先,行为人必须出于逃避救助义务或者法律责任的动机。“逃逸实际是行为人违背一般社会道德以及正常法秩序以及先在的规范逾越所持的补救的期待,其主观之恶即在于对于这种合理期待的拒绝。”因此,行为人对补救的期待的拒绝必然出于逃避实施期待行为的动机。从事实抑或是从逻辑的层面考量,行为人逃逸的动机不外乎以下几种:逃避法律责任的承担(包括逃避刑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处罚)、逃避救助义务(当然还有其他的义务,但一般而言,对抢救义务的逃避其社会危害性大于其他义务)、逃避救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承担。因此,逃逸行为是指在逃避抢救义务或者责任承担的主观动机支配之下的危害行为,缺乏这种主观的动机,将无从谈论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而主观故意的缺失将使行为人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不成其为逃逸行为,换言之“这种补救的期待只有在具有实施可能的前提下才具有合理性。只有继续前行行为与其行为背后拒绝合理期待的人格态度相结合,才能将该客观的前行行为归结于行为人,成为逃逸行为,从而加重其责任。”其次,行为人必须明知发生交通事故。犯罪行为是行为人有意识的行为,有意识的行为是行为人在对客观事实明知的基础上进行的有意识的选择活动。从前面的分析可知,行为人逃逸的目的是逃避抢救义务或者法律责任的承担,如果行为人对发生了交通事故这一客观事实缺乏主观的认识,那么行为人的动机就无从谈起,无疑,这种客观行为将因为行为人认识内容的缺失而难以成为加重责难的理由,否则就是客观归罪。“过失犯罪中最重要的是没有回避该结果,没有采取回避结果的手段。”而“对结果的认识、预见,结果的回避是一个统一的过程”。2、从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看逃逸即为逃跑,一般是指逃离事故现场,但在实践中也存在行为人并非从事故现场逃离的情况,对此能否认为行为人具有逃逸行为?例如肇事者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后从医院逃离。逃逸行为的本质特征就是从现场逃离?还是行为人对抢救义务的不作为和对法律义务的逃避?能否以是否从现场逃离来界定逃逸行为的有无?还是只要行为人有对以上一项义务的逃避就可构成逃逸?例如行为人在肇事后没有逃离现场,但是也不抢救受害者,而只是进行现场保护、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等行为,消极待援。对此,我国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从人权保障的角度上看,这种消极待援的行为也可以认定为逃逸行为。因为就抢救义务和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而言,抢救伤者的义务无疑是重中之重,因为生命权和健康权远远高于其他的内容。但是如此一来将导致刑法的不明确。从以上的定义看来明显不符合“逃逸”的通常含义。刑法和其他法律一样是针对一般人而反复适用的行为规范,因此,必须让一般的人知道,什么是犯罪,要使一般的人理解刑法规范,不能超越用语的通常含义,正如耶林说:。因此,对于行为人没有逃跑,但也没有救助伤者的行为,不宜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因此,根据刑法的规定,只能适用第133条第一个罪刑幅度对行为人在3年以下或者拘役的范围内处罚。但是,对被害人是否给予救助在行为的客观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来看,显然不予救助的要大得多。因此,明显违背罪刑相一致原则.此外、成立“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人的肇事行为必须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行为人的肇事行为只是造成他人轻伤,由于他人或者其他不可归责于行为人的原因而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肇事行为不能构成犯罪,此时,如果行为人逃逸的,不得以“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论处。原因很简单。“交通肇事逃逸”的属于情节加重犯,当属于“加重犯”的一种,是和基本犯相对应的,因此,必须在行为符合基本犯的基础上,具有加重处罚的情节,由刑法加重其刑。如果认为不管肇事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只要行为人有逃逸行为就可以“交通肇事逃逸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显然,和第一个罪刑阶段相比较,是不符合罪刑一致原则的。从上文我们可以得知,我国对于肇事逃逸的情况规定还是十分严谨的,所以,发生轻微交通事故离开现场是否属于肇事逃逸的问题也需要根据事故责任来判定是否属于肇事逃逸。同时,我们在这里提醒您,当发生交通事故时,您最好还是留在事故现场等交警划分清楚责任,以免后续不必要的纠纷。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6309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发行公司债券对公司有何影响
      发行公司债券对公司有何影响在公司发展壮大的历程中,一定会遇到一个重要的问题,那就是“融资”。融资作为公司发展壮大的资金基础,目前主要有发行债......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范本是什么?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范本是什么关于货物运输的方式当中,公路运输是最为普遍的一种方式,在货物运输的过程当中,双方为了确保货物的质量和交接问题,是......


·16以下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哪些
      16以下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哪些一、16以下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哪些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已满......


·一、老人不肯立遗嘱子女可以强迫吗?
      一、老人不肯立遗嘱子女可以强迫吗?不可以,受强迫所立的遗嘱是无效的,遗嘱无效的情形:1、遗嘱人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


·盗窃罪的犯罪中止如何判罚?
      一、盗窃罪的犯罪中止如何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


·撤销权过了除斥期间如何救济,关于除斥期间还有哪些规定?
      撤销权过了除斥期间如何救济,关于除斥期间还有哪些规定?撤销权过了除斥期间如何救济当撤销权已过除斥期间,其撤销权也随之消灭,是无法救济的。......


·刑法绑架罪的规定有哪些
      刑法绑架罪的规定有哪些一、刑法绑架罪的规定有哪些《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


·我们该如何理解多式联运合同
      我们该如何理解多式联运合同多式是指多种形式,联运则是联合运输,把这两个词组合在一起就是多种形式的联合运输。其实,多式联运其实是运输的更高体......


·其他诈骗罪的种类有哪些?
      虽然我国目前已经步入了法治社会,不少民事主体为了使得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会遵守既定的法律的规定,但是在现实生活之中,依旧存在着某民事主体,为......


·离婚官司再次上诉法院会有判补偿吗
      一、离婚官司再次上诉法院会有判补偿吗?离婚官司再次上诉法院也不一定会有补偿判决,离婚补偿是需要有证据表明另一方存在重大过错的,《婚姻法》第......


·被撞伤后赔偿流程是怎样的
      被撞伤后赔偿流程是怎样的要是被机动车撞伤,此时根据交警对事故作出的责任划分,伤者就可以要求肇事一方实际做出赔偿。而在索赔的时候就会涉及到具体......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
025-86309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