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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实际运作者是谁

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实际运作者是谁 一、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实际运作者是谁
  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由普通合伙人GP,有限合伙人LP组成;一般LP不参与有限合伙事务,可以理解成财务投资者;GP是实际运作者,执行有限合伙事务。
   二、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优势
  1、在设立方面
  有限合伙制的私募投资基金需要委托一家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因此,在设立基金的同时也需要设立一家基金管理公司;另外有限合伙私募基金还应满足总募集金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合伙人人数必须在2个以上,50个以下等基本设立条件。
  2、在投资方面
  由于私募投资属于高风险投资,因此对投资范围、投资方式及项目分配投资比例等都有严格的约束,在实践中采用“否定性约束”的方式达到控制投资风险的目的。
  3、在激励机制方面
  有限合伙的激励机制在于利益捆绑。有限合伙制通常规定,普通合伙人出资1%,而取得风险投资机构收益的20%,有限合伙人出资 99%,而取得风险投资机构收益的80%。这种制度安排,比较充分地考虑了对风险投资家的利益激励,为了追求自身利益,风险投资家将尽全力争取成功。
  4、在风险方面
  任何投资都是有风险的,有限合伙也不例外。但不同的是,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通俗来讲,就是投资项目发生风险的时候,有限合伙人将面临资金损失的风险,而基金管理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赔到破产为止。当然,投资通常都是利益导向的,所以不论GP还是LP都不希望看到项目失败的情形。
  5、在形式方面
  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相较于公司制、信托制等私募基金组织形式更加的灵活高效。首先有限合伙人即为管理人,因此拥有更大的自主决策权、运作也更加的简洁高效;其次,有限合伙制能有效规避双重纳税。因为合伙企业作为非纳税主体,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再次,有限合伙制对资金的使用效率也更高。因为投资人的出资实行“承诺出资”,注册时无需验资,这样可以保证在没有项目的时候,认缴资本暂时不用到位;而等到有好的投资项目出现时,再通知所有合伙人分批注资,进而有效避免了资金的积压,强化了资金使用率。
  综合来看,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在募(集)、投(资)、管(理)、退(出)流程上更加的灵活高效。即:
  募集上有限合伙制以契约为主,充分保障合伙人利益;投资上更利于调动各合伙人的投资热情;管理上降低投资风险,实行专业化管理;退出上提供便捷的退出通道,基金到期合伙企业解散,投资者拿回自己的本金和收益。
  在有限合伙中,既有人合因素又有资合因素,它承载了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两种责任形式,既能扩大融资渠道,又能积极防范“道德危险因素”的出现,可以有效地解决公司制风险投资机构的弊端,从而在高风险、高回报的风险投资业中发挥积极作用,成为风险投资业的最佳组织形式。
  其实,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实际运作者是普通合伙人,而有限合伙人一般是不参与有限合伙事务的。另外,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相对于其他的私募基金的类型来说,它更加灵活高效,能够使投资者很方便的管理自己的投资,因而受到很多的投资者的喜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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