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30.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6309110

对书证的审查判断要注意哪些

对书证的审查判断要注意哪些一、对书证的审查判断要注意哪些在审查判断中,应根据书证的具体特点,有争对性的注意以下问题:(1)书证好似则样刑场的,制作主体是谁。审查书证首先应注意书证所属类型,一般而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制作的书证,真实可靠程度一般比较高,有疑问的也可以向原制作单位核查。以个人身份制作的私人文书,应查明制作主体,并询问制作人或见证人,了解其制作情况及制作过程。(2)书证是否为原件,是否系伪造或变造而形成。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早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复制件。副本、复制件只有经与原件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是真实的,才具有与原件同等的证明力。为确定书证是否为原件,有无伪造、变造的可能,除询问见证人、制作人外,必要时可以进行鉴定。(3)书证记载或表达的内容及其含义。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待证事实的。因此,应当审查所记载的内容是否合理、是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有无欺诈、胁迫或其他暴力作用而形成,特别个人制作的私人文书,可能因制作人观察不实、理解错误、记忆不清和记载不准等因素影响书证正确反映与案件相关的事实,更不用说居心叵测、从中作弊的书证了。如一受贿案中,被告人供述2003年11月向李某借了现金20万,当时出具了借条一张,在庭审中当庭出示,并辩称公诉机关指控其受贿罪不成立。但经质证,发现用作书写借条的用纸系本地某印刷厂于2004年4月才印制并出厂的。2004年4月,被告人已经被刑事拘留,这一书证就是伪造的,不能用来作为证据。(4)书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书证属于证据类之一,应当将书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审查,审查他们之间证明的问题是否一致,互相之间有无矛盾,如果有矛盾,矛盾的性质是什么,不能简单肯定或否定某类证据的真实性,应抓住主要矛盾不放,深入调查研究,求得合理的解决。(5)书证与案件事实的关系及所要证明的问题。书证作为证据首先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关,与案件待证事实风马牛不相及的书证,是没有任何作用的。书证的运用,要审查它对案件待证事实有何作用,能说明什么问题,是否能从书证内容上体现出来。(6)取得书证程序是否合法。书证的形成、收集、保管及书证本身的制作程序是否合法是书证内容真实客观的保证,如书证的副本、复制件应当由二人以上制作,并应当附有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存放何处的说明,并有制作人签名或盖章,方可从形式上有效。向有关单位收集、调取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署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向个人调取收集书面材料,必须由本人确认无误后署名或盖章。二、书证是指什么?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待证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对于书证重点应注意它所记载或表达的思想内容,而不是它所存在的处所、外形、属性等物质特征。如一部遗失在犯罪现场的武侠小说,根据该书的外部形态特征可以判断该书为某甲所有,此时该书是物证不是书证,因为该书的内容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有些证据既是物证也是书证,如贪污案件汇总,把犯罪分子涂改的单据作为证据,从单句上书写的字迹可以证明涂改单句的行为人,此时,利用了单句字迹的外部形体特征,属于物证;同时,根据单据的数据,可以确定其贪污财务的具体数额,此时,利用了单据所反映的思想内容,该单据属于书证。此时还需要先对书证进行审查,至于审查书证要注意什么,这方面的内容我们已经在上文中作出了介绍。而在收集书证的过程中,也需要注意方式方法,避免证据被认定为无效的从而被排除。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6309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管辖权异议上诉需要交费吗
      (1)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管辖有异议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出,不须交纳诉讼费。(2)对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不须交纳上诉费......


·诉前财产保全或诉讼财产保全的区别是什么?
      诉前财产保全或诉讼财产保全的区别是什么?1、提起的主体不同。诉讼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


·家装合同违约金最低是多少?
      家装合同违约金最低是多少?如果合同中只对违约金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或数额,并且有关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比例或者金额的......


·劳动合同法辞职补偿如何计算?
      在用人单位工作之前,都会都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会有关于辞退的相关规定,那么如果我们被辞退或者自己主动辞职时,用人单位会给自己补偿吗,在......


·招标履约保证金比例是多少
      招标履约保证金比例是多少一、招标履约保证金比例是多少?《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要求......


·构成非法私藏弹药罪一般会怎么判
      构成非法私藏弹药罪一般会怎么判一、构成非法私藏弹药罪一般会怎么判?1、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之后第一时间应当寻求交警部门的帮助,在报警之后,交警部门会进行相关的现场调查取证,取证之后会确定双方当事人的一些法律的责任......


·刑法中绑架罪的规定是怎样的
      一、刑法中绑架罪的规定是怎样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建筑工程承包形式有哪些
      建筑工程承包形式有哪些?一、总承包建设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


·律师关于专利侵权办案流程是怎样的?
      律师关于专利侵权办案流程是怎样的?一、洽谈客户1、与客户洽谈前的准备。主要收集客户基本情况信息;了解涉案侵权人基本情况,涉案侵权行为形态......


·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有什么规定?
      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有什么规定?“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依法享有的探视子女的权利。世界上很多国家民法中都有探视权的法律......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
025-86309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