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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如何对丢失枪支不报罪进行认定

近年来,持枪犯罪案件不断增多,究其原因,其中之一就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单位和人员疏于枪支管理,屡屡发生枪支被盗、被抢或丢失的事件,从而使枪支流做社会,为犯罪分子所获取、利用。对公共安全形成潜在的严重威胁。因此,如果丢失枪支不报的,就可能构成犯罪。那具体该如何对丢失枪支不报罪进行认定?本文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如何对丢失枪支不报罪进行认定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枪支县有较大的杀伤力,一旦丢失,对社会即构成严重的威胁。为了确保公务用枪的安全,《枪支管理法》对公务用枪的日常管理有严格的规定,要求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必须妥善保管枪支,确保枪支的安全,严防发生枪支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事故。这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人员应尽的职责。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丢失枪支后不及时报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可以配备公务用枪的有:
  
  (1)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
  
  (2)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枪支丢失但不及时报如果不知道枪支丢失而没有报告的,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对于枪的丢失,可能是出于过失,但不及时报告,却是出于故意。
  
  二、丢失枪支不报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1、认定本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与实际情况不符。行为人丢失枪支后,对于枪支流失于社会对公共安全的潜在危险,理智正常的人都能够预见,因此不存在疏忽大意成立的余地。如果已经预见发生严重后果的可能性,却因为怕受到处分而不及时报告,对危害后果的发生怀着侥幸的心理以致严重后果发生,只能认定行为人为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即间接故意),而不能认定为“轻信能够避免”。
  
  2、本罪存在间接故意成立的可能,即行为人丢失枪支后不及时报告,对严重后果的发生听之任之。
  
  3、不能排除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基于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在法律上的地位是相同的,既然间接故意可以构成,直接故意当然也可以构成;而且,不排除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出于其他的目的(例如报复社会)而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持希望的态度。因此,笔者认为,本罪主观方面是不可能基于过失的心理态度的,只能认定本罪为故意犯罪。
  
  一般只有取得了相应资格之后,才能配枪,这种情况下持有枪支刑行为才会认定为合法的。而在现实生活中,如果您所配备的枪支一旦发生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事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以免造成严重后果。当然,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的,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是具有故意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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